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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深圳海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11]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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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2011年,深圳海关拟选聘8家会计事务所对部分海关稽、核查企业的进出口情况进行审计,根据《深圳海关稽查处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备忘录》及《深圳海关关于协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函》(深关函[2011]355号)的要求,我会将协助深圳海关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选聘基本条件
  接受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成立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受到国家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等不良记录;
  (三)注册会计师人员不少于10人;
  (四)自愿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海关(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海关审计业务知识培训;
  (五)自愿参加海关审计工作,并同意海关的收费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审计费
  海关稽查企业审计费一般为3万元/家,海关核查企业审计费一般为2万元/家,深圳海关将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当年审计工作后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接受海关聘用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职业道德及规范、按约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审计事项,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二)接受海关聘用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提供虚假报名资料和信息、单方面退出、审计工作质量明显低下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职业道德及规范、审计约定的事项,深圳海关将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按审计约定扣减审计费用,并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参加海关委托审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告、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取消该事务所3年内参加海关委托审计的资格。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即日起至6月8日,将《参加海关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上一年度事务所审计报告上报我会考试培训部。
  深圳注协联系人:何家嘉,联系电话:83515411;
  深圳海关联系人:王军,联系电话:84395639、84395717。
  (二)资质审核。深圳海关将会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选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三)综合评估。对符合选聘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海关将会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事务所的收入规模、人员配置、海关审计专业水平、海关审计工作经验、海关审计工作质量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综合评估结果确定选聘对象。选聘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附件:参加海关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报名表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参加海关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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