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下发甘肃省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农[2002]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08-2-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8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局:
  从2007年开始,省上设立了旱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全膜双垄沟播旱作农业技术推广。为加强旱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旱作农业技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甘肃省旱作农业技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市(州)、县(区、市),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是指省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整合各项资金以及各市县筹集专项用于支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技术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给种植农户补贴地膜、购置起垄机械、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项目主要围绕玉米、马铃薯两大作物实施。
  第四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自愿、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省级旱作农业项目资金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整合扶贫、发改、水利等资金多渠道筹集。
  省财政预算安排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整合扶贫、发改、水利等用于旱作农业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调整相应资金单独列支,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筹使用,预算科目不变。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多渠道筹集安排用于旱作农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县农业部门进行旱作农业项目规划编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应给予相应安排,保证旱作农业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地膜补贴、起垄机购置、以奖代补和技术培训与指导,具体分项资金规模由省上根据年度计划推广面积任务和以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九条 地膜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年度推广计划面积确定,由省上或市州政府通过集中采购地膜后发放各项目实施县(区、市),其余不足部分地膜由项目市(州)、县(区、市)和农民自筹解决。
  第十条 起垄机购置资金由省上或市州通过政府采购后发放各项目实施县(区、市)。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省上根据核实后实际推广种植面积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县(区、市)进行地膜补贴、起垄机购置和技术培训与指导。
  第十二条 技术培训与指导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和良种引进、项目宣传培训、供膜册卡印制及驻点技术人员服务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的具体条件是:年降雨在250-500毫米的半干旱县(区),耕地面积广、增产潜力大,适宜种植玉米、马铃薯等高产作物,领导重视,农技推广力量强,有管理、实施项目的经验。
  第十四条 旱作农业项目实施的原则是:扶持生产大县,坚持集中连片、行整村推进,坚持技物结合、良法良种配套,确保科技入户。
  第十五条 每年8月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条件、上年度和当年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年度旱作农业推广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市(州)要及时将省上分配下达的推广任务计划落实到县。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州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可在本市州范围内内根据项目实施县(区、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推广任务计划的调剂,但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
  第十七条 玉米、马铃薯等具体作物品种推广面积,由项目实施县(区、市)根据当地实际在省上下达的推广任务计划内自行确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旱作农业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立项实施并负责管理,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具体承担。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筹集旱作农业项目资金;会同省农牧厅等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省农牧厅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落实,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项目任务的安排落实,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区)旱作农业项目补贴物资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配合农业部门制订本市(州)、县(区、市)旱作农业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州)、县(区)旱作农业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农技推广部门具体落实本市(州)、县(区)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旱作农业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地膜和起垄机械购置资金(含以奖代补助资金中用于地膜和起垄机械购置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或市(州)财政国库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通过预算渠道下达以奖代补资金和技术培训指导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与指导资金(含以奖代补助资金中用于技术培训与指导部分)的使用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县(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或基层农技推广部门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
  第六章 物资采购与供应
  第二十四条 旱作农业项目省补地膜和起垄机械由省上或市州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购置。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地膜和起垄机械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或市州农技推广部门组织中标企业与项目项目县(区、市)农技中心(站)签订统一供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供货结束后,由项目县(区、市)农技中心(站)出具收货凭据,省财政厅或市州财政部门凭各县(市、区)的收货凭据和经省或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审核无误的结算清单与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区)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统一印制《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样式附后),作为编制供膜计划、行政公示和和农户享受补贴地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补贴地膜到货后,项目县(区)农牧部门组织力量,按照计划确定的推广区域和面积,组织项目乡、村,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供膜点,及时将补贴地膜供应到农户手中,连同《农户供膜卡》一并发放给补贴农户,补贴农户领到地膜后分别在《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保补贴随地膜入户。
  第二十八条 供膜开始前,项目县(区)农牧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以自然村为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公示享受地膜补贴农户的姓名、种植面积、供膜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供膜结束后,县(区)农牧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再次以自然村为单位,将供膜的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县(区)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将《供膜清册》和《农户供膜卡》等到村到户资料完整归档,以备核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从省级旱作农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有关情况反映,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照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省、市农技、农机推广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企业供应的地膜和起垄机械的质量抽检,确保统供地膜和机械的质量。供膜期间,项目市、县农牧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供膜结束后,项目市市(州)、县(区)农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核对供膜清册、供膜卡等内容与实际补贴是否一致。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膜、种子等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管,做好农膜及种子供应和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农膜、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农膜、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供膜清册(样式)
  2、农户供膜卡(样式)

相关附件:
1、供膜清册(样式).doc    
2、农户供膜卡(样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 厦财农[2015]31 2015/12/3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 黑财综[2011]11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