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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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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
  为促进我市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在渝单位按规定直接向其主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申报。市属单位的物联网项目直接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区县单位承担的物联网项目由所属区县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推荐。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由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行文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推荐。
  具体申报要求按财政部和工信部当年印发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二、评审上报
  对各市级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组织专家,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支持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财政部、工信部。
  三、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配合市经信委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重大事项。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项目实施实行绩效考评。
  市级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经信委(经委、经贸委)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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