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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甘财农[2008]29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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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局)、民族委(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近几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精神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市(州)、县(市、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全面提高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实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资金是下达的各类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市、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两州一地”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和范围是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州)和县(市、区)。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数据。
  (三)各市(州)、县(市、区)上报的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由各市(州)、县(市、区)扶贫部门牵头,会同(或商)财政、发展改革、民族等部门进行,总结材料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上一级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财政局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管理情况和工作评价等方面:
  (一)扶贫成效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2.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3.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改善情况;
  (二)管理及使用
  4.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指省财政下达各批次资金拨款文之日起至县(市、区)收到资金之日止之间的时长。
  5.市(州)、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包括市(州)、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的增幅,安排数额占省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比例。
  6.财政扶贫资金投向情况。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和贫困村的比例。
  7.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情况。重点考核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村推进的资金比例。
  8.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报账比例,“三个确保”(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村计划完成情况。
  (三)工作评价
  9.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工作的评价。
  主要评价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时间与质量。包括:材料及时上报情况,扶贫工作落实及创新情况,“财政扶贫信息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的及时录入情况等。
  10.违规违纪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
  第十条考评步骤:
  (一)考评工作由各级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局)、民族局(委)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二)考评工作采取省考评市(州)及重点县,市(州)考评各县(市、区)的办法进行,省直管县的考评纳入所在市(州)统一考评。县(市、区)在接受考评前,要先进行自查,并在每年元月底前向市(州)报送自查报告和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市(州)根据县(市、区)自查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考评,在每年2月底前将考评报告、重点县评分情况和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报至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上将根据市(州)考评情况在3月份组成工作组对市(州)及重点县进行抽查,由财政部门负责考评报告,扶贫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国家财政部、国扶办、发改委、民委。
  (三)对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加权计算出各市(州)和重点县得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四)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考评完成后,将考评结果报送省扶贫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有关市(州)对非重点县可参照此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原《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甘财农[2006]2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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