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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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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内各处(室、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6月22日厅办公会通过了《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快捷准确”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采购人(即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落实采购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采购资金拨入或缴入“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合同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持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清单、采购验收清单、发票复印件(须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等相关凭证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3、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收到合同供应商提供的完整相关凭证后,依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备案合同等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并对合同执行情况、采购人验收情况、采购人是否收到销售发票原件等进行初审。
  4、合同供应商将初审后的相关凭证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财务审核人,政府采购办财务审核人审核采购资金是否到位,《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填写是否正确;所附单据是否齐全无误。
  5、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持省财政厅政府拆购办审签并加盖公章后的《甘肃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及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供货清单和验收报告等附件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结算。
  6、省财政厅国库处受理业务后,对支付结算单中提供的供货商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开户行、供货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第一次结算时,必须是供货合同的原件)、采购单位名称、列支预算科目、采购预算单位验货清单(需由采购单位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金数个及资金到位情况等要素进行复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省财政厅国库处经复核无误后,即日按供货合同确定的供应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具银行结算票据支付资金。本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转账支票、异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电子汇兑凭证方式办理支付。
  8、支付业务办理完毕后国库处进行会计核算,并将签章后的结算单分退给相关业务处室;采购人根据购货发票原件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核算工作。
  9、省财政厅采购办和国库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10、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批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应以严格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供相关开户材料;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
  2、单位开户须提供的资料。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法人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附复印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经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有关资金专户的文件;党团、工会成立的批文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依据。以上所需开户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并复印件(A4纸)。
  3、财政厅国库处自受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事项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审批通过后,开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栏外单位20个工作日)开立银行账户。
  4、各单位办理完毕财政、人民银行相关手续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兰外单位7个工作日),将《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第一联返还财政厅国库处登记备案,否则,将按未办理财政审批备案账户通知人民银行做相应处理。对于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
  5、财政厅国库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备案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6、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批备案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
  省级工资统发审核工作应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事程序的通知》规定,遵循“单位填报数据、编委审定编制、人事核定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位”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统发资金审核程序。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应分月填报下月《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到省财政厅审核,各部门下属预算单位须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下月在职人员发生增(减)人增(减)资等应发工资变动的,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应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中“工资变动情况说明”栏内说明变动事由,并附有关文件,依次到省编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审批,然后同数据盘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2、下月应发工资数据无变动,而住房公积金等扣发项或者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预算单位可直接把填写好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和改动后的数据盘报送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3、下月离退休人员发生离退休增减变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社保畜报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变动审批表》,经审批后连同数据盘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4、下月工资、离退休费无变动的,只需填写上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注明无变动字样,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拨付事宜,不再报送数据盘。
  二、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时间。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每月8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上报本单位下月统发工资审批表。单位编码前三位在001—040之间的单位,请于每月8—14日上报;单位编码前三位在041—150之间的单位,请于每月15—20日上报,逾期不报将按照无变动处理。
  三、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时限。省财政厅国库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审批表的时限为各2个工作日。
  四、工资统发资金的拨付。在工资统发预算单位上报工资统发资金审核工作结束以后,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向代理银行传送个人统发工资明晰数据,确保在每月6日前通过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将各统发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新增工资统发单位办理按照“整年进入”的原则,根据《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事程序的通知》(甘财预发[2000]41号)规定程序,经省编办、人事厅和财政厅进行审批后,方可进入工资统发序列。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增统发单位。
  六、各统发预算单位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每月应及时到代理银行取回本单位的工资单,与上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做核对,核实无误后据此做账;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馈,协调相关事宜。
  七、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相关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工资统发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核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八、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核拨付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
  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工作,因严格执行《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机关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季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上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发送电子信息。
  2、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及本级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后。按季汇总《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并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明细表》,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同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发送电子信息。省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属于每年12月15日前项省财政厅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之后,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第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在不能准确预测季度用款计划的情况下,可按月报送用款计划)。
  3、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英在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国库处批复。
  4、省财政厅国库处应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库款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做出批复,并下达到一级预算单位。
  5、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以后,应及时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下达。
  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和支付系统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并入下一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并按上述1-5款程序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7、对紧急事项支付,科技以及预算单审核汇总报送《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用款计划明细表,省财政厅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8、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以及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调整用款计划,按上述1-5款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9、省财政厅各处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计划审核和批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10、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核批复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应严格执行《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基层预选单位应更具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想以及预算单位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并通过财政过客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报送电子信息。
  2、以及预算单位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本级的直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申请支付,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报送电子信息。
  3、省财政厅国库处街道以及预算单位报送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支出科目、用途、收款人、帐号、开户银行、付款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
  4、省财政厅国库处对单位报送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对不符合付款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应及时将数据信息发回单位。
  5、各代理银行在确认直接支付凭证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并向单位提供《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单位的记帐凭证。
  6、省财政厅国库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和支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核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7、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核支付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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