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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1]15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4-12
实施时间: 2011-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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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调解,或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四、各级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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