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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上海图书馆参考阅览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2
实施时间: 2011-5-1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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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况研究所: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参考阅览证”和“参考外借证”收费。
  二、上述收费取消后,你馆必要的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三、你馆应持《登记购买证》、《收费许可证》分别到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并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四、你馆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收取相类似费用,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图书馆读者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5]46号、沪价费[2005]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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