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1]9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5
实施时间: 2011-5-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根据“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下一步面临的税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为保持工作连贯性,2011年我省税收调查工作仍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牵头,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税收调查范围的确定
  2011年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1.抽样调查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和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数据抽取确定。各地要将所有抽样企业纳入调查(名单挂在“省局FTP/规划核算处/下载区/税收调查/2011年/布置文件”)。
  2.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主要由各地国税机关根据下发的选取条件(见附件1)确定。其中,为了给财政部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今年财政部和总局要求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所有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并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考核;总局下发的部分先征后退企业也必须全部纳入调查。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根据我省税源特点,要求将全省台资企业(含台资控股和参股等形式)都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要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重点调查企业的户数可以包括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含在重点调查范围的抽样企业的《信息表》“调查方式代码”应选择“2既是抽样调查企业又是重点调查企业”项填写)。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和名称送同级地税机关。
  3.2011年新增加的调查企业中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企业须另外填报《2010年新增调查企业涉税信息补充采集表》(任务参数另设)。具体标准为:2010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消费税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新增调查企业均须填报。
  (二)企业集团。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各地按照下发名单部署调查,反映企业集团的汇总数据,并利用企业集团调查任务上报。
  由于抽样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甚至有效性,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2011年对企业表调查指标布局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完善,并重点加强了财务成本、费用类指标的填报数量。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0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情况。
  四、自定义码设定
  企业税收调查《信息表》中“自定义代码” 用六位数字表示,不允许为空,其中:台资控股企业在第1位标记为“1”,如“100000”,台资参股(即没有取得控股权)企业在第1位标记为“2”,如“200000”,非台资企业则在第1位标为“0”,如“000000”;拟上市公司在第2位标记为“1”,如“010000”,非拟上市公司则在第2位标为“0”,如“000000”。自定义代码后四位暂不作定义,全部标为“0000”。
  五、对调查数据质量的要求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一)应用先进调查方法。各地可积极试行直接取数法,将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已有的调查指标数据提取出来,批量填入调查企业的调查表,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对指标间稽核关系的审查,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
  (二)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酌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数据正误,主要看它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得自行修改,并书面说明上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应将信息表的内容转存为EXCEL形式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库中不再保留这类企业的记录。
  (四)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数据误差,今年与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包括重点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表,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培训,完善制度和机制,把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调查任务向下布置,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便纳税人填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五)避免数据重复统计。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根据汇总数据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其分支机构仅需填写“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根据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独立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
  六、全省汇审时间安排
  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11年6月20日前做好参加拟于6月下旬举行的全省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汇审时,除了提交税收调查数据及相关情况说明外,还要提交《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的电子文档(表式见附件2)。
  七、加大调查数据分析应用力度
  历年积累的税收调查数据是一种宝贵资源,各级国税机关应该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在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各地要提前规划调查分析课题,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每个设区市局至少上报省局一份优秀的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结合宏观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八、关于调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为促进各地税收调查工作开展,省局年初预算安排各地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专题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
  九、认真完成工作总结
  各地要对2011年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其中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3),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将汇审时提交的《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作为总结附件一并上报。
  请各地于2011年9月2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省局,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税收调查表式。省局已将《2010年度税收调查表格》及有关填报说明和企业各类编码标准的电子文档挂在“综合纳税平台”的下载服务区,请各地提醒纳税人注意下载查阅。
  (二)关于调查任务参数等要求
  1.2011年的调查任务参数、抽样名单及相关文件挂在“省局FTP/规划核算处/下载区/税收调查/2011年”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经常浏览省局规划核算处主页关于税收调查工作的任务布置,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调查数据、工作总结(同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和分析报告请上传至“省局FTP/规划核算处/上传区/税收调查/2011年”目录下。
  3.考核评比。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对2011年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为促进调查工作开展,省局将不定期走访基层国税机关和调查企业,了解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国税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1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 1.重点调查企业调查范围的基本要求
  2.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3.抽样调查企业情况说明提纲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告 2013/5/2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税收调查工作 2024/11/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税收调查工作 2021/5/1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 青地税函[2015] 2015/5/2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税收调查工作 2022/9/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2020年全省税收调查企业的一 2020/6/2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告 2015/5/2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 2023/6/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4]16 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