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5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山
阅读人次: 30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提倡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为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对因部分出租汽车报废和经营权到期而需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竞争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10/1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财综[2003]15号 2003/2/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 内财非税[2012] 2012/10/3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 2018/6/2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市政发[2013]10 2013/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 闽价费[2014]29 2014/9/5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2011/11/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 市政办发[2013] 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