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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1]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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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等组织征收。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如有未按规定审批的政府性基金,应立即停止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同时要强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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