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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石家庄海关开展引进中介机构协助稽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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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海关开展借助中介机构审计力量开展保税核查、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的工作,是为缓解海关稽查职责任务与人力资源、专业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创新稽查工作机制,丰富稽查方法手段,提高海关实际监管的整体水平而做出的探索性工作。
  海关稽核查引入中介机构工作,是指根据稽、核查工作需要,由海关或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借助其在财务审计、检测认证、评估鉴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海关稽、核查提供业务支持。
  此项工作遵循“海关主导、突出重点、合作共赢”的原则:
  (一)在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总结报告的各个阶段保持与中介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保持海关稽查部门的主导地位;
  (二)充分发挥中介审计机构的专业优势,使中介审计机构的工作紧密围绕海关提出的稽查业务需求;
  (三)充分考虑中介审计机构和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构建三方共赢的合作格局。
  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且成立三年以上;
  2、守法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
  3、执业人员规模、业务规模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排名居前;
  4、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海关优先选取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在当地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2、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
  3、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基础,有参与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工作经验的;
  4、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5、和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6、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
  报名时间及申报材料
  请各申请单位准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简介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6月05日前在石家庄海关稽查处综合科备案。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28号石家庄海关1009室
  联系人:郭格恺
  联系电话:0311-8786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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