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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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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第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三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指导意见(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010—88061446
  电子信箱:fundsupervis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  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附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 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2008年3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三年来,法规实施效果良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加强了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公司不断加强公平交易制度落实执行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状况的监控和分析,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督促公司采取改进措施,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一是有必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需对不同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和控制,但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二是有必要规范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2001年2月,我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加强了对于基金涉嫌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此后,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不同基金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仍应强调公司内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严格控制与核查,并应进一步探索外部约束机制,以积极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风格相似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说明等。但在基金信息披露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公司对公平交易制度的介绍简单笼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公平交易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公平交易管理不仅需要保证过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证结果可核查。公司应通过加强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来实现过程公平,同时应通过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方法实现对于公平交易结果的核查。此次修改主要是确定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登记体制下,公平交易的无价差原则。即如修订稿第二十条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二是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首先,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因此,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如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同时,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三是进一步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公司应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又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首先,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第十条),旨在加强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骑墙者”的管理;其次,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第十一条),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另外,考虑到目前存在一个投资组合经理同时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强调公司应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修订稿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一是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是删除原操作性不强、分析意义不大的披露要求“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其次,为给公司足够的时间完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控制,同时也满足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样本数的要求,相关披露要求自文件发布实施后次年开始实施,即若修订稿2011年发布实施,则修订稿对季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报开始实施,对年报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报开始实施。
  另外,为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修订稿增加一款,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是明确我会对公平交易监管的职责和方式。修订稿发布后,我们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
  六、其他修订内容。一是明确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平交易制度的规范范围至少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投资管理活动,对于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公司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删除了原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三是针对个别操作性较差条款做了调整(删除原稿第十三条,调整原稿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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