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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县[2010]74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5
实施时间: 2010-8-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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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委(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现将《辽宁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贷款利息补贴。为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不含大连市)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是指包括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项目,以及以农产品(粮食除外)为主要内容的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所给予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补贴。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五条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贴息资金相关政策、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申报贴息项目,公平竞争。
  第六条 择优扶持原则。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就业多、实现利税多的农产品产业集群项目。
  第七条 节能环保原则。优先支持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八条 限额补助原则。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实际到账贷款额和贷款期限及申报贴息资金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贷款利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上限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投产运行后补助原则。贴息资金是对企业本次申报年度前两个年度内已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给予的利息补助,在建、拟建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条 不重复扶持原则。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相同或相似项目在两年内已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济效益好。
  第十二条 所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须为3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中国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十四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政策,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产办”)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在当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县(区)农产办和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各一份。申请材料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并填报附表1);
  2.项目基本情况(并填报附表2);
  3.项目竣工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企业入账凭证、付息凭证以及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有效凭证等;
  8.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依据(并填报附表3);
  9.企业出具对提交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
  10.其他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或卫生许可证(食品、饮品类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1.企业将贷款全部用于购置土地的;
  2.企业与贷款机构之间是股东或存在关联方关系的;
  3.企业用大额现金支出,且无正规票据,导致无法判定贷款使用去向的。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的原则,经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省农委、市、县(区)农产办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生产(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审核。同时负责协调项目申报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企业的贷款合同、记账凭证、形成固定资产发票等财务方面的审核。
  第十七条 县(区)农产办与财政局在收到企业申请贴息材料后要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政策性进行审核,并在每年3月末前将对审查合格企业项目签署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产办、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八条 市农产办与财政局在收到县区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后,要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对审查合格企业项目签署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以及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一份。
  第十九条 尚未设置农产办的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可向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及农产办申报。
  第二十条 涉及乡镇范围内的企业申报的项目,须由乡镇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否则,县区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贴息资金下达后,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指标文件分解告之企业所在地乡镇财政办(所)。
  第二十一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及省直上报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审。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汇审合格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审核后,省农委、省财政厅将合格的企业项目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项目名称、所在地、贷款情况及拟安排贴息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下达贴息资金指标文件。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对县属企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所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企业;对区属企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所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到企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核所需费用在本贴息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将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数据库,掌控申报贴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被扶持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贴息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地区扶持项目的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各级农委部门要对扶持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要求,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贴息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贴息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拨付等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贴息资金的企业或有关放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省农委、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贴息资金,已拨付的要如数收回,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资格,并视情节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企业申报贴息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的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省财政部门以及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贴息资金申请表

相关附件: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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