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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公示有关许可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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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公示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办法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并依法对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进行公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附后)。
  二、税务机关公示有关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对每个具体许可项目中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也要一并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三、可利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栏应在各办税场所内固定设置,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统一。
  四、各地应当确定一个机构(发票管理机构或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在各办税场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并设置监督电话。
    附件: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 

相关附件: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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