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建函[2011]7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及支持内容
  2011年,全省规划新建配送中心40个、农家店2600个、改造信息化农店家5000个,农家店覆盖全省70%以上的行政村。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重点支持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农家店信息化改造,提高农家店信息化水平。其中,新建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补助6000元;农家店信息化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补助2000元;新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验收合格的,每个配送中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配送中心投资的50%。
  二、2011年承办企业的申报及确认
  按照优胜劣汰机制,今年将淘汰一批农店家建设推进力度不大、配送率低、管理不规范的承办企业,新增一批实力较强的承办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1.2010年度承办企业承办资格自动延续。对于自愿退出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承办资格。
  2.2011年度新增承办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10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10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3.新增承办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企业,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年度实施规划、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配送中心土地和仓库产权证明、配送车辆登记证明,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业生产资料的承诺书、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如实登记的承诺书等)。市商务局、财政厅初审同意后,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三、项目建设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统筹布局,认真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1.配送中心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符合商务部发布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建设规模合理,符合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农家店配送需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较高,功能分区完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
  2.农家店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符合商务部发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重点支持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凡已建农家店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和改造同类(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避免重复建设。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通过验收。
  3.农家店信息化改造项目的具体要求待商务部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将工作任务衔接落实到具体承办企业,并于6月10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表》(详见附件)连同电子文档,报送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我们将根据上报情况,确定各地具体建设规划。未按要求上报的,暂停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支持。
  2.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在选定承办企业及其实施项目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配送中心建设要实现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配送效率和辐射能力,农家店要体现提高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要根据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具体操作方案,提出项目安排的具体意见(农家店建设具体到项目承办龙头企业和实施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具体到项目)。项目安排的具体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发挥带动作用。农家店建设要分类推进,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加强对农家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配送中心建设要实施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配送效率和辐射能力。
  4.各市商务局要进一步落实《转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管理的通知》(皖商建函[2010]59号)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要结合本次承办企业的调整情况,及时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中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信息,认真清理退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农家店等信息,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商务厅。要强化“万村千乡”专用标识管理,列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应在招牌的显著位置突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并作为验收合格的重要条件;对退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配送中心要及时收回相关专用标识。
  5.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要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并督促承办企业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确认项目建设质量,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省商务厅也将会同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抽查,一旦发现“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资格。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王积水  0551-3540081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附件:1.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表1(各市填报)
  2.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表2(省属企业填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1.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表1(各市填报).xls    
2.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表2(省属企业填报).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入推进万村 2012/5/8
安徽省财政厅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 财企[2012]447号 2012/3/2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 粤经信市场函[2 2013/8/1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0年江西省“万村 赣财建[2010]48 2010/12/27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 辽财流[2011]24 2011/4/11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 川商建[2012]81 2012/9/14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万村千乡市 青商流通字[201 2012/7/26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万村千乡市场工 川财外[2009]20 2009/9/25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流 皖商办建函[201 20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