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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行[201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19
实施时间: 2011-5-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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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统计的常态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10]31号)、《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0年度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由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资产盘点、资产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资产统计报表编报的质量和水平。
  二、市级行政单位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要在认真做好资产盘点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各行政单位资产状况,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账外资产,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并与2010年度部门决算的报表数据进行核对。若核对不一致,则将差异详细情况按要求填写编报说明(编报说明模板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中下载)。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所属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工作。
  三、市级行政单位2010年度新增资产卡片信息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或数据导入。2010年已经批复的资产处置等数据,将待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机管局进一步研究相关系统的衔接工作后,于2011年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予以导入反映。由此造成相关单位2010年度资产数据与决算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由单位按要求填写编报说明。
  四、市级各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所属各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机管局。资产统计报表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纸质文件以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主管部门应做好所属单位的培训指导,确保按时完成资产统计报表编报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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