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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商贸[2011]3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5-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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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商贸局、经贸局、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各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中标回收企业从2011年5月31日起,对新回收的旧家电应在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一律不予兑付运费补贴。对2011年5月31日前已经回收但未交至拆解处理企业的旧家电,各回收企业应在2011年7月26日前全部交至拆解处理企业,否则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中标回收企业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或不按上述时限规定将回收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三、拆解处理企业从2011年5月31日起,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结算并支付货款,在45日内审核垫付运费补贴。对2011年5月31日前已经收货和拆解的旧家电货款和运费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旧家电审核,货款结算和运费兑付。
  四、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专用印章。专用印章由中标销售企业统一制作后交销售网点管理使用,或由中标销售企业制定统一样式交销售网点自行制作使用。各中标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应从2011年5月31日起在销售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章。
  五、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加盖公章),并经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审核专用章)。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认真审核自用证明及相关材料。
  六、省经贸委对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总量85%的中标回收企业,不予发放新凭证。各中标回收企业作废凭证应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贸[2011]78号)要求和办理程序送省经贸委存查。从2011年5月31日起,凡未按照通知要求送交作废凭证,省经贸委将对其停止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业务。
  七、各中标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应按照附表1、2、3、4的要求认真填报本企业家电以旧换新基本情况,盖章确认后于2011年5月31日前迳报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省经贸委商贸处,邮编:350003,联系人:陈为民,联系电话:87817354,电子邮箱:syc87801017@)。统计数据的起止日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报表(1)
  2、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报表(2)
  3、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报表
  4、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报表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1、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报表(1).doc    
2、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报表(2).doc    
3、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报表.doc    
4、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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