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2011]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3-29
实施时间: 2011-3-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3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 2011年4月6日起,我市将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住房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缴存单位之间转移及缴存单位与集中封存户之间转移)和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两类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全面放开后,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具体包括汇缴缴存业务、汇缴个人补缴业务、汇缴转封存业务、本市转移业务、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变更业务,以及全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跨区县办理的业务范围参照住房公积金业务执行。
  四、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职工,仍应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缴存、提取业务。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8/1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5] 2005/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 新政办发[2022] 2022/8/23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 2012/2/1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山东省审计厅审 2011/4/1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 2014/1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辽公积金监字[2 2004/4/5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蚌政[1999]61号 1999/11/10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 京房公积金发[2 2013/6/9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建金[2020]23号 2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