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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131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1
实施时间: 2008-6-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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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和省局要求精神,熟练掌握该办法的管理操作流程。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石脑油消费税征免管理,使用和保管好《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同时也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规定。
  二、做好辖区内石脑油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产油、用油企业,应要求其按照该办法和省局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填制《石脑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利用石脑油生产加工(乙烯、芳烃等产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预计《证明单》年使用份数,于2008年6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局。附件1、附件2下载及上传路径: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消费税/石脑油管理。
  三、切实加强《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安全管理,对证明单要视同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层层建立《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用存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及时、全面登记并查验库存,确保证明单的安全管理。
  四、各单位应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2008年1至5月份免税石脑油的申报审核情况以及目前石脑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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