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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民宗[2011]2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4-20
实施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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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民宗局、人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市、区各宗教团体:
  为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2010年2月10日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去年底和今年初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闽民宗[2010]144号)、《关于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宗[2011]17号)、《关于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0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全面领会上级文件精神,遵循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办理原则,认真按照文件规定的办理对象和核定办法,本着“政策照顾、手续简便、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精神,抓紧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二、经市、区民族宗教局核定的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包括从事宗教专职活动的人员,下同)均可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我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按教规教义属于独身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参保资格,需经区级以上宗教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服务保障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其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申报:有工资收入的,按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无法计算的,按我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
  三、2011年7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年满60周岁的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女年龄55-59周岁的人员,需按规定缴费,待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011年7月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 周岁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此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时可以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在本市从事宗教教职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988年12月以前参加宗教工作的,从1989年1月补起;1989年1月后从事宗教工作的,自从事宗教工作之时补起。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2%,2011年7月1日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四、2011年7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1年7月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可按补缴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此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时可以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在本市从事宗教教职工作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以前参加宗教工作的,从1998年7月补起;1998年7月后从事宗教工作的,自从事宗教工作之时补起。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0%,2011年7月1日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按本通知参保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从事宗教教职工作或离开我市生活的,经市宗教主管部门确认后,停止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闽南佛学院学生参保名单,由佛学院报市佛教协会核实,经市宗教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统一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闽南佛学院学生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厦门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参加其它社会保险险种。
  七、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在我市从事宗教工作的时间由我市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按照各自建立核准的宗教教职人员个人档案核实后,编列参保花名册报区级以上宗教主管部门确认,即可作为投保依据。从事宗教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凭与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签订劳动合同,报区级以上宗教主管部门确认核定,即具备投保资格。经过宗教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市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市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在地税直征局办理,参保花名册由市宗教主管部门核准。区级宗教团体、区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在所辖区地税局办理,参保花名册由所在区宗教主管部门核准。
  八、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且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省领导要求“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全部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时间进度抓好落实。要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上门服务,集中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将工作做精做细。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统筹解决。办理工作进度由各区民宗部门及时按规定上报。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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