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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闽建金管[2011]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4-12
实施时间: 2011-4-12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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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帮助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家和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3、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4、符合我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和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确定。
  五、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申办流程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拟定。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同时,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借款人申请先后顺序,审核、发放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九、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连同商转公贷款申办流程一并报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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