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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州地税发[2010]3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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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局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根据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苏州地税发[2006]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的规定,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各地可按照该文件规定的审批期限继续审批,审批条件、流程不变。
  二、由于各地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中存在差异,为了便于统一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审核和报送资料等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关于审批、审核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实行一次审批、分期审核的原则,申请人减免税资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办结。
  2.审批按照现行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行。一次性审批后,个体户在三年内每户每年按8000元为限进行减免;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减免,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金额的审核分期进行。
  (1)对于个体户减免税金额的审核应当在税收优惠期限内每年审核一次。日常征管可以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在每月667元的限额内按苏州地税发〔2006〕86号文件规定的税种顺序预减免,但预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月应缴税额,到年底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减免方法,但是应按照以上税种扣减顺序和规定的限额进行扣减。
  (2)对于企业减免税金额的审核原则上每月一次,由企业每月报送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以下简称《工作时间表》),经审核后,根据《工作时间表》中的应享受优惠政策人数,按每人每月按400元的限额进行预减免,由企业按月在申报额中扣除。预减免税种顺序根据苏州地税发〔2006〕86号文件的规定,到年底再进行统一审核,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工作时间表》中的应享受优惠政策人员没有变动,可以每个月按照政策规定自行预减免,于每季末下旬将本季三张《工作时间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工作时间表》仍需每月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
  市区各分局再就业企业减免税应统一按以上方法实施。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在办理企业减免税金额的审核时,如当地劳动部门每个月在《工作时间表》上盖章确认存在困难,也可以根据国税发〔2006〕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时,由劳动部门对《工作时间表》盖章确认,年度终了劳动部门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中确认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年终审核。
  4.关于审核部门和人员安排。
  对于个体户,审核工作由管理科(所)的户管员负责。
  对于企业,市区各分局统一由管理一科专人负责审核,各市、吴中、相城根据各自机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原则上每个乡镇分局应有专人负责审核。
  (二)关于报送资料问题
  1.目前除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外,按照苏财税(2009)10号文件的规定,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也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但该证“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一栏中须经劳动部门确认。
  2.对于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所需材料除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或《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证明,如企业无法提供该证明,为了防止虚假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类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时间,发现有上述证件遗失补办情形的,为了防止一人多证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核查遗失补办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存在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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