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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州地税函[2010]5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28
实施时间: 2010-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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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该项非日常经营项目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金额为零。
  二、文件第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不包括企业年度内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项目发生变化、股票上市、实行汇总纳税,或者不再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等应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造成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改变征收方式或者调整应税所得率追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办企业如果开业之初账册不健全、财务核算状况难以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除不得预先认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县市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前可暂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预缴税款。新办企业的征收方式鉴定,应当在办理新办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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