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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不动产项目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州地税函[2010]4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6
实施时间: 2010-5-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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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系统控制,适应政策调整,加强项目管理,3.0系统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功能。在保持原有项目管理规定总体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系统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3.0系统新增功能
  1.发票开具控制功能
  建筑项目通过总分包项目的项目登记关联和发票的分别开具来加强税款缴纳的控制。控制节点设置在总包开票环节,通过对分包发票信息的采集来确认总包扣除金额。对系统不能自动判断的分包发票信息增设了人工采集环节,无论建筑业代开票还是自开票需要人工录入的分包抵扣信息,一律由税务机关窗口操作录入。
  不动产项目通过销售开票环节增设“预收帐款销号”的录入,以准确区分预售款和购房款,正确核算已完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销号后的发票不允许再作废或红冲。
  2.差额抵扣开票明细信息查询
  建筑业自开票、代开票和不动产项目自开票均增加了抵扣信息的明细查询功能,标记到每一份明细发票上,并自动统计未抵扣数和已抵扣数。
  3.抵扣明细信息显示
  实施抵扣或销号的每份发票均显示抵扣(销号)明细信息,建筑业代开票显示在“完税证号码”空白栏,建筑业自开票和销售不动产自开票显示在“备注”栏。
  4.申报参考信息生成功能
  网上开票系统按项目提供月报表生成功能,生成申报参考信息,外网申报系统进行获取,由纳税人核对、确认,完成申报。
  二、总分包建筑项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苏州地税函[2009]244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现对建筑项目的总分包管理规定如下:
  1.实行余额控制法管理
  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
  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2.项目登记和鉴定
  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
  3.项目开票
  (1)先分后总
  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
  (2)见票抵票
  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对系统检索未查找到的分包发票,必须人工判断,确认发票真伪及其项目关联性。
  a)总包方纳税人取得每份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
  b)已抵扣的分包发票不得作废和红冲,除非先对上一级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
  4.项目申报纳税
  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先票后税:即根据不低于网上开票金额减去允许扣除已开票分包金额的数额,按月进行项目申报。网上开票系统按月生成申报参考信息,推送至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可点项目申报获取申报信息,但应对税种、税目和计税金额是否正确进核对,如有项目鉴定差错,应及时告知管理员进行修改维护,并按网上开票系统相关操作说明在开票系统中重新生成申报参考信息。对确实无法通过管理员修改维护而解决的,纳税人可直接修改项目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申报。
  附件1:建筑安装业税务机关代开票操作说明
  附件2:关于调整总分包建筑项目征收管理的有关通知(纳税人)
  附件3:建筑不动产项目网上开票系统升级通知及相关操作说明(纳税人)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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