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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10]2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0
实施时间: 2010-8-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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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总体要求是,以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推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网上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实现税收业务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优化办税程序,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共同布置、同步开展,基本原则是: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程监督、便民高效、安全畅通。
  第五条 各省辖市地税局应加强对本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局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省政务公开办联系沟通。
  第七条 省局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报批、发布等工作;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管理监督;与省法制办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 省局征管科技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开发和平台建设。
  第九条 省局督察内审处负责税收执法检查监督。
  第十条 省局监察室负责网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监察监控,对相关监察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省纪委、省监察厅联系与沟通。
  第十一条 省局计算机中心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硬件网络的技术保障和维护管理;与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联系与沟通。
  第十二条 省局数据管理处参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数据抽取、加工、传输等功能模块的开发和应用;负责跟踪数据交换情况。
  第十三条 省局业务处室负责按省法制办要求制定、修改职责范围内行政权力,内容包括权力名称、类型、期限、法律依据及内外部流程图等;将制定、修改好的行政权力资料提供给法规处。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局和直属税务局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遵循“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机制,依托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要求,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网上监控。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外网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和法制监督系统。
  第十七条 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系统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基础平台,在省级大集中系统平台上实现所有税收业务的全过程网上办理、全流程标准化运行。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从省级大集中平台上抽取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和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管理和监控,并向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 法制监督
  第十九条 法制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及其报备、行政权力内外部流程图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行政权力库以及法制监督系统建设。法制监督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税务执法人员信息查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备查备案等。
  第二十条 省局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指导各市县地税机关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法制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制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电子监察
  第二十二条 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各市、县(市)地税机关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督查督办等。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察监控网上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
  (二)预警和纠正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和异常操作运行;
  (三)监控网上投诉的受理、办理情况;
  (四)对行政效能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包括流程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督查督办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监察室要明确专人负责电子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应当定期登录网上电子监察监控系统,了解行政权力运行的情况,并对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相关部门发起督办、整改等通知。各业务部门应做好监察室督办交办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出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诉举报网上受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办理全过程进行监察监控。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规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省局“三个一流”工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系统应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一)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
  (二)擅自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安装,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存储工具的;
  (三)故意破坏信息系统软硬件的;
  (四)人为造成信息系统被破坏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泄露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相关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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