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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州地税规[2010]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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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应在我市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报批范围。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途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出售和注销、破产等根据规定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企业项目。
  (三)纳税人因政府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拆迁项目。
  (四)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房等可以减免契税的减免税项目,以下简称房改项目。
  (五)国家军事设施、学校、幼儿院、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下同)的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减免税申请
  符合报批范围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
  (一)申请减免契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契税时,除必须附报《契税减免税申请表》(附表一)以外,还应分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政府项目:
  (1)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发票;
  (3)购买存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4)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企业项目:
  (1)企业工商登记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3)企业验资(评估)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权属变动文件;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拆迁项目: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资金结算表;
  (2)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发票;
  (4)购买存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及其完纳契税证明;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4.房改项目:
  (1)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3)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需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时,除必须附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附表二)以外,还应分别书面附报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2.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
  3.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契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含200万)以上的契税减免税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项目和企业项目,由征收机构初审并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后,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市区和高新区内的计税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拆迁项目和房改项目,由征收人员初审后报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
  4.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地税局负责本单位的契税减免税项目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减免税项目逐级上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结果每月底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市区和高新区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先由征收机关初审,然后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室复审,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单位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减免税项目逐级上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审批结果每月底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的程序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必须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交《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说明申请减免税理由,同时报送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资料后,应认真核实,对资料不齐的,要求其补正;对资料齐全的,出具《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附表三)。
  (二)征收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减免税情况调查表》(附表四),对情况属实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填写《契税减免税审批表》(附表五)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附表六),并由征收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征收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征收机关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减免税批复后,应在次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批复结果通知纳税人。
  第六条 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各地征收和审批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明细台帐》(附表七),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金额等。对于契税拆迁项目要建立《契税拆迁项目抵免清册》(附表八)。
  减免税资料要按项目建立清册,归档、备案。一般原始档案资料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减免税情况调查表》、《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以及所需的附报资料。
  第七条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市局每年执法督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按照市局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加大对本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征收机构直接审批的拆迁和房改类项目减免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将列入今后的三个一流考核工作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省局出台新的办法,按照新办法执行。
  附表(略):
  1.《契税减免税申请表》
  2.《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资料收讫回执》
  4.《减免税情况调查表》
  5.《契税减免税审批表》
  6.《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表》
  7.《减免税管理明细台帐》
  8.《契税拆迁项目抵免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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