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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11]10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4
实施时间: 2011-2-24
失效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17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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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省现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告知发票领购单位尽快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保证各单位都能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
  二、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三、已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5-9
实施时间: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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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lueice799   2011年9月28日
关键是换个章有意义吗,深圳光明新区都指定刻章的,刻个章要5-600,这不是抢是什么
视野网友   2011年7月21日
怎么没有提起原有旧印章的处理,印章是一个实体的权利和责任的象征,即使是销毁是当面还是怎么样?一个措施的实行怎么这样草率啊,不周全呢???
相关法规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 2015/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 桂地税发[2011] 201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 2011/1/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专用章定点制作有关问题的 闽国税函[2006] 2006/1/2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 2000/4/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票证便函[2011] 2011/2/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 黑地税发[2011] 2011/3/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 2005/6/2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赣国税发[2000] 2000/8/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