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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4
实施时间: 201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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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及以下的,识别号字宽为1.3mm,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以上的,识别号字宽为1.1mm,其余内容严格按《公告》规定的字体、字宽和字高刻制。
  二、目前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刻制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4月1日后,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代替。
  已经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刻制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2012年1月1日后,旧式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三、《公告》前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纳税服务中心、地税网站等平台,切实做好《公告》的告知工作。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印模进行审核,并留存备查。
  五、对不按规定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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