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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09]7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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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8、2009年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吉林省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系截止2009年10月1日前经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四、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认真执行。如有问题或疑义,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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