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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1]12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5-13
实施时间: 2011-5-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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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工商局,各担保公司:
  为规范和促进我省担保机构发展,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3号令)要求,我厅牵头拟定了《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目前,正在报省政府批准、发布的过程中。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文件的正式发布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鉴于近期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的担保机构较多,为确保政策连续性,现就担保机构工商登记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的变更申请受理及审批
  (一)受理变更事项
  1.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
  2. 变更组织形式。
  3.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5. 修改章程。
  6. 合并机构或注销机构.
  (二)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其他相关材料,依据变更事项提交。
  拟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拟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关人员符合任职资格的的证明资料;拟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涉及股权转让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拟注销或申请依法破产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等;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变更申请的受理及审批程序
  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将变更申请材料报担保公司住所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变更申请,将换发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核准《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发放至变更申请人。
  (四)变更办理要求
  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当先取得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向工商部门出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具体要求是:变更事项已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担保公司需出示换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未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担保公司需出示经核准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的变更申请
  (一)担保机构按照规范整顿整改要求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已参加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且变更事项属按照我省规范整顿要求自行整改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款要求申请变更。
  (二)担保机构自行退出担保行业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款要求申请办理。
  (三)担保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
  担保机构因未参加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需待《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变更。
  三、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登记
  担保机构需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年检或工商登记注册。对已成立担保公司未参加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而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财政部门将在《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按相关规定受理申请人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之日止,各级财政部门、工商登记机关暂停受理新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
  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即www.ynf.gov.cn下载电子文档)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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