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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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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涉及的相关各税申报缴纳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cq-l-tax.gov.cn)下载自查表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对照开展自查。自查表格将在5月15日上挂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三、自查要求
  自查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的内容,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填报自查表格(附文字说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1年5月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补缴税款不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只上报当月汇算清缴补税情况。对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不论是汇算清缴期内补税还是汇算清缴期外补税都应一律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
  对在自查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纠正各类涉税违规问题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收入(含预售收入、销售收入下同)
  是否按税法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包括货帀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完毕;有无少计、漏计、隐匿收入情况;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行为,而没有视同销售的情况;有无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是否采取收入不入帐、挂往来帐、设置帐外帐、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二)关于成本
  有无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情况;有无虚列、多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预提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情况; 有无不属于本期开发成本,计入了本期开发成本的情况;有无未按税法规定不应当税前扣除的成本在税前扣除的情况;有无在一个开发项目中,采取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本分摊方法。
  (三)关于费用
  有无不按税收规定扣除利息支出,将超过或不属于本期开发产品承担的贷款利息和罚息计入本期开发产品的情况,有无将利息支出重复计算的情况;有无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
  (四)关于预缴和缓欠税
  有无应当按规定预缴的税款,而没有申报缴纳的情况;有无到期的缓税,没有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的情况;欠税情况。
  (五)关于清算
  有无符合和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项目,没有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况;清算后再发生销售或有偿转让开发产品的,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清算有退税和税负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自查。
  (六)关于核定征收
  有无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五个条件的而实行了核定征收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自查重点内容
  (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通过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或直接冲减成本等手段隐瞒转移收入。
  2.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
  3.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开发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有无其他各项应申报未申报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1.有无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分配和归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3.是否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4.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核算成本。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成本。
  5.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有无不按规定将不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6.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企业交易逃避纳税义务。
  7.其他成本费用扣除事项。
  (三)其它重点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缓税到期以及欠缴税款是否及时缴纳。
  2.是否按规定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缓税。
  3.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5.是否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真实的有权部门的相关涉税资料。
  6.其他相关重点事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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