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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7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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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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