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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独立参保个人2011社保年度缴费事项提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5-1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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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独立个人:
  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按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新社平工资3357元)为参数进行征缴,相应调涨10.5% 。各档次月应缴金额如下,请各参保个人按月预存足应缴款项。

 

2011 社  保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参  考  表

档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月20%)

医疗保险

(月10%)

月应缴合计
(元)

3357*60%

2014.2

402.84

201.42

604.26

3357*70%

2349.9

469.98

234.99

704.97

3357*80%

2685.6

537.12

268.56

805.68

3357*90%

3021.3

604.26

302.13

906.39

3357*100%

3357

671.40

335.70

1007.10

3357*200%

6714

1342.80

671.40

2014.20

3357*300%

10071

2014.20

1007.10

3021.30


  说明:
  1 、“4050 ”补贴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另应按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失业保险。
  2、除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流出人员外,独立参保个人须按同一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3、我局将定期向独立参保个人发送欠费短信提醒及年度申报提醒,需获取短信提醒服务的个人,请及时向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手机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
  4、扣费:地税局于每月6日至20日进行扣费,请务必于每月6日前存足款项。
  厦门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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