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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1]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10
实施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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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5月4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当与委托方就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条款。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收取评估服务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和执行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时,报价和收费应在《通知》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内。凡报价或收费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下浮范围的视为低价竞争行为。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送《通知》及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不得采取恶意压价等方式参与投标。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非法定业务收费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执业成本。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实行出具提示函、谈话提醒或给予自律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实行出具提示函、谈话提醒或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在业务约定书中未按规定载明服务收费条款的,实行谈话提醒或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采取低价方式承揽业务和在招投标活动中以恶意降价方式投标或承接业务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 采取向业务推荐方、委托方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并按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服务收费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
  (二)在两年内连续发生违反收费管理规定行为并应予以惩戒的。
  (三)其他应予从重惩戒的行为。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行业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将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向省评协报备,并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按规定进行服务收费情况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执行《通知》和行业有关规定而受业内惩戒、行政处罚的,记入会员诚信档案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省评协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抄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内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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