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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1]7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3
实施时间: 2011-5-13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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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做好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指的是从2011年5月(费款所属期)起开始征收,即对2011年5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区县局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一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缴费人使用综合申报表进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三、委托代征单位从2011年5月(费款所属期)起应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区县局应通过3.0征管系统与委托代征单位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收回原委托代征证书,在原委托代征协议基础上增加委托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应注明起征时间)内容,并重新打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四、各区县局代开发票时,对一个月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综合税率(另行发文明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一个月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据实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货运发票(税开)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系统,无法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各区县局代开货运发票时,需在3.0征管系统中通过“其他应征”项目单独开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调整定额。
  六、各单位要认真、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使广大缴费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顺利开征。
  各单位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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