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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4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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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涉嫌违规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55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按以下方法界定占用面积:1、占用者实际占用面积未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申请占用面积界定;2、实际占用面积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实际占用面积界定。你市市政园林局自行按道路挖掘面积的2倍界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面积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你市市政园林部门无权对我局文件作出解释。
  三、有关多收价款的问题应按我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收费的通知》(粤价[2011]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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