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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函[201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10
实施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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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格执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见附件),已于今年3至4月组织专家进行了两次修改,并于5月9日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了讨论。为了进一步完善该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在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修改意见。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果对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向省注协监管部反馈,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正式公布执行。征求修改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省注协监管部联系人严少斌;联系电话027-67818780;电子信箱ysb5221182@。
  特此通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1年5月10日
  附 件: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格执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规[2010]265号)(以下简称“新收费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09]46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6]82号)(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深刻认识执行新收费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出台新收费办法的重要性。新收费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现象虽有所好转,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低价竞争容易导致事务所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发表审计意见不恰当,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至关重要。新收费办法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1999]293号)(以下简称“老收费办法”)相比,收费项目分类更加科学合理,收费标准有所提高,可操作性更强。
  2.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新收费办法及其新收费标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审计服务方式的需要,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切实领会执行新收费办法的必要性,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二、审计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新收费办法
  3.合理收费行为的界定。新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以下简称为“一般浮动”,即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上下限);第十七条还规定:“事务所开展破产清算、歇业清理业务活动和对特困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以及在贫困县(市)开展鉴证类业务活动,可按基准价下浮30%”(以下简称为“特殊浮动”,即政府指导价的特殊下限)。在一般浮动的上下限之间和特殊浮动的下限之内确定的审计收费金额,均属于合理收费行为。
  4.违规收费行为的界定:(1)一般浮动低于20%至30%、特殊浮动低于30%至40%的,属于一般违规收费行为;(2)一般浮动低于30%至40%、特殊浮动低于40%至50%的,属于较严重违规收费行为;(3)一般浮动低于40%至50%、特殊浮动低于50%至60%的,属于严重违规收费行为;(4)一般浮动低于50%、特殊浮动低于60%的,属于重大违规收费行为。
  5.公益(免费)项目的确认。如果事务所愿意承接公益(免费)审计项目,必须事先到省注协或市、州、林区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简称“市注管中心”)报备相关资料,经过审核和确认。行业协会提倡和支持事务所从事公益(免费)项目服务,尽量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事务所执行公益(免费)项目,不得降低执业质量标准。
  6.新收费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湖北省境内执业的事务所,均必须严格执行新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一般浮动和特殊浮动的规定比例,以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下限承接审计业务。如果湖北省的事务所到外省市跨省执业,一般应当执行当地的审计收费标准。如果外省市事务所到湖北省境内执业,应当执行湖北省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应当到省注协或有关市管中心备案。
  三、加大新收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7.要充分履行检查职责。事务所违反新收费办法和审计准则的,由省注协、各市注管中心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查处。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注协组织联合检查后,由省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8.要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省注协将注重对省直事务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注管中心要注重对辖区内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如有市注管中心对辖区内事务所收费情况和执业质量检查不力的,则由省注协直接组织检查。
  9.要抓好年度检查。按照《检查制度》规定和中注协的安排,省注协在组织全省执业质量年度检查的同时,开展年度审计收费情况检查,将一般浮动低于30%、特殊浮动低于40%的事务所纳入抽查的范围;将一般浮动低于40%、特殊浮动低于50%的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10.要抓好专项检查。根据各种举报信息线索和防伪标识报备数据分析的信息,对审计收费一般浮动低于50%、特殊浮动低于60%的事务所,省注协将组织检查专班对低价收费业务项目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为行业惩戒提供证据充分、结论准确的检查报告。
  四、从严惩处违反新收费办法的不良行为
  11.明确惩处的职责范围。事务所违反了“惩戒办法”和新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违规收费行为、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惩戒。市注管中心对辖区内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新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后,可以提出惩戒意见;需要予以行业惩戒的,由省注协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确定,统一进行行业惩戒。
  12.根据违规程度予以行业惩戒:(1)对有一般违规收费行为(一般浮动低于20%至30%、特殊浮动低于30%至40%)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或市注管中心分别予以谈话提醒。(2)对有较严重违规收费行为(一般浮动低于30%至40%、特殊浮动低于40%至50%)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训诫的惩戒;(3)对有严重违规收费行为(一般浮动低于40%至50%、特殊浮动低于50%至60%)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4)对有重大违规收费行为(一般浮动低于50%、特殊浮动低于60%)的事务所,省注协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
  五、建立违规收费行为的整改落实制度
  13.建立谈话提醒制度。对于涉嫌违反审计服务收费法律法规、涉嫌违反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主任会计师或签字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各市注管中心对其谈话提醒。
  14.建立诚信教育的学习制度。对于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省注协或各市注管中心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诚信教育学习班,责令低价竞争的事务所负责人到会检查自己的违规行为。
  15.建立整改落实制度。严重违反新收费办法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必须按照省注协、市注管中心的要求整改落实。审计服务收费和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无论其是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注协、市注管中心上报整改落实的方案。
  六、抓好新收费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16.建立违规收费信息举报制度。省注协和各市注管中心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网上举报信息通道,以便接受社会对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的监督。同时,对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17.建立审计收费信息报备制度。事务所对审计、验资等业务项目的收费情况,均要根据业务约定书上的应收费金额和收费发票上的实际收费金额,按月编制包括业务项目名称、应收费金额、实际收费金额和收费发票号等信息的《审计业务收费信息表》,以便省注协和市注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18.实行行业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了严格执行新收费办法,有效遏制低价竞争行为,省注协原则上同意市注管中心在不违反新收费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当地事务所共同协商签订地方行业自律协议,并实行行业质量保证金制度。市注管中心和事务所要对行业质量保证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19.实行“出具承诺书”的制度。如果有的市注管中心不实行签订地方行业自律协议和行业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要求辖区内事务所出具关于严格执行新收费标准和审计准则的承诺书,并制定和执行违反承诺书的处罚办法。省直事务所也要向省注协出具严格执行新收费标准和审计准则的承诺书。
  七、做好新收费办法的沟通与宣传工作
  20.加强沟通与协调。新收费办法实行之后,省注协和各市注管中心要分别与财政、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密切沟通与协调,争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确保新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
  21.做好宣传工作。省注协和市注管中心应当采取措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加大对新收费办法及其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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