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充通知》(京国税函[2010]68号)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用户话费。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1年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巴中市红 川财税[2023]23 2023/12/27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认天津市滨 津财税政[2019] 2020/1/17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获得2024~20 粤财穗公告[202 2023/9/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23] 2023/9/18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海南省财政厅国 2024/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2005年度呆账损 粤国税函[2005] 2005/6/6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新地税发[2009] 2009/6/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 苏国税发[2002] 2000/10/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1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