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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行[2010]26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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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律师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办〔2010〕62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的监督,推动全市律师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丽水市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丽水市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的监督,保证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保障律师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律师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律师业发展的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第三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律师的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
  (二)对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
  (三)对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分所补贴。
  第五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
  (一)律师的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经费。根据市律师协会年初和年中制定的律师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由市律师协会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定使用。
  (二)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补贴。对2010年至2012年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在丽水执业至少五年以上),在执业的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每年一次性发放,不满一年按月计补)。
  (三)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补贴。对2010年至2012年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执业的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向受管辖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补贴标准每所每年2万元人民币(每年一次性拨付)。
  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新设立的当年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和引进外地律师之和超过所执业律师人数50%(含50%)的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六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申报时间:
  (一)新增初次执业律师的补贴。在执业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申报表、个人执业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考核结果证明等)。
  (二)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补贴。在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补贴申报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计报告、考核结果证明等)。
  第七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严格审批。
  第八条 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该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违反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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