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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监督[2010]30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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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绩效评价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内部分工和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组织方式、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讲求实效原则。坚持有利于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综合改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有利于推动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项目绩效申报表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主管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原则上设置业务指标、财务指标、效益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二级三级指标,并设置评分标准(附件1—附件3)。
  第七条 绩效评价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制度、办法的制订;负责搜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信息资源,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数据库和专家人才库;做好业务指导、业务培训、选择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质量进行监管;参与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审核绩效评价报告等。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财政部门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与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民生支出、公益事业等重点热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归口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一般项目绩效评价:可自行组成评价组实施绩效评价,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采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基础评价、委托单位进行绩效调查、聘请有关专家评审的办法。
  第三章 预期绩效目标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预期绩效目标申报与审核。预期绩效目标是项目申报的重要内容,也是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做好归口部门(单位)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申报、收集和审核工作(附件4)。
  (一)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的布置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应与布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的时间、方式、程序同步进行。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对各部门(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拟定部门(单位)评价项目、处室评价项目、重点评价项目,送绩效评价处、预算处备案。
  (三)对已申报预期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结合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时间、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执行,并同时将调整后结果送绩效评价处和预算处。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目标:预期提供的民生项目、公共产品、重点项目建设等。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财务目标:资金落实情况、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包括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相符性和合规性、会计信息完整性、会计制度建立和执行等。
  (三)效益目标: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报告撰写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1)各相关业务处室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归口部门及财政支出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处室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计划,送绩效评价处汇总。
  (2)绩效评价处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提出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附件5)。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工作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制订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根据本办法,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区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制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项目、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选取方法、评价时间安排和评价人员等(附件6)。
  第十四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收集被评价项目有关数据及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二)评价工作实施。评价工作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情况介绍后,对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并采取现场勘察、查询、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五条 报告撰写
  (一)撰写报告。
  在撰写评价报告前,评价工作组要对评价程序、评价资料、打分情况、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评价报告。
  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在委托中介机构基础评价的基础上,委托单位应对评价项目的重大情况和存在问题实施绩效调查,组织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提交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基础评价报告、绩效调查报告、专家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处审核。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十六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评价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低劣的,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评价报告的,特别是对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强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纳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一类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绩效评价项目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部门(单位)绩效评价项目质量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评价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装订、保管、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丽水市财政局印发的《丽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绩效跟踪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丽财行〔2002〕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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