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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销号制评判制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监[2010]32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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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销号制评判制问责制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三制”工作项目台帐》
  2.《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三制”工作总台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财政局地税局销号制评判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执行力和工作效能,进一步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丽水市问责制销号制评判制暂行办法》(丽委发〔2010〕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局各处室(局、分局)、下属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含事业单位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条 实施销号制、评判制、问责制(以下简称“三制”)的范围和内容:
  (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本局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项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实事实办项目,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必要实施“三制”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列入本局年度工作重点的项目;
  (四)本局确定的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
  (五)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
  (六)列为市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生态市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等考核的重大事项;
  (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局领导临时交办的,认为有必要列入“三制”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施“三制”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实施“三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市财政局地税局“三制”工作暨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局长;副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成员: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负责“三制”实施的日常工作,组成如下: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室、人事处、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销号实施。实施销号制内容由“三制”办会同局办公室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涉及的工作进行梳理汇总,确定销号事项和责任部门,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印发各处室(单位),由“三制”办进行销号管理,定期公示或通报进展情况。
  第五条 销号程序。列入销号管理工作按“一事一帐、限时销号”的规定进行。由“三制”办负责建立销号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工作名称、完成目标、阶段进度、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等。
  各承担销号管理工作的处室(单位)要建立相应台帐,每年需要将完成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或在完成销号工作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三制”办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由“三制”办组织审核销号。到期未完成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销号工作标准。销号以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目标为标准,如期按质完成的,确认为合格;未按期完成或虽按期完成但经审核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确认为不合格。
  对确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按质完成,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整销号内容。
  第七条 评判实施。销号审核即为评判,审核结果即为评判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单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和问责依据,并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问责实施和程序。问责“按一事一问”规定执行,由销号制评判制问责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销号管理工作的审核评判情况提出;问责程序启动后,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三制”办确定主要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十条 凡列入有关“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不纳入考评计分,但有“一票否决”情况发生的,确认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问责措施。对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销号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四种问责措施。即: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和引咎辞职四种。效能告诫包括口头效能告诫和书面效能告诫。
  第十二条 凡受到问责责任追究,被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被书面效能告诫(含)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及两次(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其他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三制”实施情况通报制。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由“三制”办对上年度“三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视情报局领导或在本局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三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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