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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3]21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3-11-26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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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仅指吸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的企业。
  二、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减免人员认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按甬地税一〔2003〕26号、甬劳社就〔2003〕32号联合文件规定要求办理。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国有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附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企业下岗人员认定证明
  3、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3年11月26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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