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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9]5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3-8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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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取消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各级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停止收费的,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二○○九年三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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