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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11]5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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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64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市本级开始征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计征依据与缴费比例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企业标准缴纳。
  三、申报缴纳期限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申报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已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一户通”扣款协议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不需自行申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一户通”扣款协议规定直接从缴费人缴费帐户划缴入库,以划缴成功视同申报。
  四、费种登记的处理
  1.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品目统一使用“2830500”,征收品目名称为“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2.已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种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费种登记由分局提请信息中心进行批量登记。
  3.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费种登记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种登记时一并进行登记。
  五、补缴规定
  1.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需一次性补缴的,同时补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缴费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2011年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需补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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