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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10]10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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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结合今年的现状,现对金地税政[2009]120号文件的部分减免条款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2010年1-9月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1、在市区正常申报缴纳所得税,并且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2、2010年1-9月经营实际亏损额在150万元(含)以上且历年累计亏损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之和的比例在15%(含)以上的,或者2010年1-9月经营实际亏损额在3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历年累计亏损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之和的比例在30%(含)以上的。
  (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可按单位2010年1-10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减免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2、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二、上报时间
  申请201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2010年11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
  三、上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需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金额等;
  (二)《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三)2010年9月份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要求
  各分局在《税友2006》系统中录入《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征依据、应缴税(费)款、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金额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有空格;如按幅度减免也应一并填写减免金额。
  (二)减免项目栏应按已列举的减免项目填写,无特殊情况不得填报“其他减免”项目。
  (三)减免原因栏应详细填报减免原因。如亏损企业减免应说明当期亏损数额(亏损数额须与该企业《税友2006》系统中财务报表的损益表当期累计数一致);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购置专项设备应说明购置金额;有减免时限规定的应具体说明第几年,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第一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第二年等。
  (四)上报审批的企业,在《税友2006》信息系统中必须要有财务数据信息,无财务信息的应在上报前补录相关财务信息。
  五、注意事项
  (一)当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一律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二)为促进企业实行节能减排,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几个减免税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四)如减免条件与本文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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