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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财教[2011]5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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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文体、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新出发〔2010〕81号)的要求,特设立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将《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繁荣农村文化事业,设立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1800万元(其中2011年安排1000万元、2012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金华市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农家书屋所需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支出;
  2.书架、桌椅、报架等支出;
  3.制度牌、登记簿、农家书屋匾牌制作等支出。
  第四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可与行政村现有办公场所或村文化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流动站)、老年活动室、村邮站等公共活动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但须达到农家书屋建设标准。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或符合招投标规定的,须依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
  由各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按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补助标准给予拨付。
  第六条 各区财政和文化部门应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更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缓拨或暂停核批专项资金补助:
  1.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2.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3.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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