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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联合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10]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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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银监分局:
  近年来,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取得了较大发展,在支持“三农”、灾后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经过四川银监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发现我省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反映出我省农村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真实性亟待提高,财务管理亟待加强。
  根据省政府领导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拟与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开展农村和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真实性和财务管理合规性检查有关建议的报告》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由财政和银监部门联合开展对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协同配合
  各市(州)财政局、银监分局要从防范金融风险,查找农村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纠正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落实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确保地方金融稳定和维护财经法规严肃性的角度,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安排,配备充足的检查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检查任务。
  二、精心准备,严密组织
  各市(州)财政局、银监分局要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合规性联合检查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抽调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认真做好查前调查和培训,组织好检查,确保如期完成检查任务。
  三、确定对象,依法检查
  各检查组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中,各检查组要明确检查人员职责分工,现场检查要完善检查工作底稿,做到证据充分、相关手续完备。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自觉遵守保密规定。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四川银监局报告。
  四、认真总结,依法处理
  各检查组应按照合规与风险并重的原则,在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类,深入剖析原因,查找管理漏洞,从管理体制、机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形成书面检查结论报财政和银监部门。财政、银监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督促被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请各市(州)接本通知后,尽快成立联合检查组和确定被查单位,并于2010年6月23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和已确定的被查单位名单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四川银监局。省财政厅和四川银监局将联合召开检查培训会议(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合规性联合检查方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联合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查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纠正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对象:各市(州)辖内1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1家支行(由成都市财政局商四川银监局确定),原则上近两年已接受财政部专员办和审计部门检查的机构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范围:2009年度有关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必要时可以追朔和延伸。
  三、检查内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配套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否对各项营业收入、成本与费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损失核销,利润(或亏损)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执行并严格遵守。
  (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情况。国家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和信息管理等财务要素的管理是否合规。重点检查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抵债资产、收入、费用、收益和分配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和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一是信贷资产的确认、分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随意分类、人为调节当年损益等情况;信贷资产的减值准备是否及时足额计提,是否存在多提、少提等人为调节利润等情况。
  二是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折旧方法人为调节利润等情况;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及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问题;是否存在超比例购建固定资产。
  三是抵债资产手续是否齐全,抵债资产定价是否合规,抵债资产有无转为自用等情况。
  四是收入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存在“小金库”;是否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收入、费用界限;有无以贷收息以及将应在表外反映的应收利息违规计入表内;中间业务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异常增长,是否存在为应对考核而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现象;地方政府(财政)扶持性补贴核算管理情况。
  五是费用支出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违规提高或降低利率现象;费用开支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有无超比例、超权限随意列支情况;是否存在在费用中列支员工工资、奖励及福利性支出;手续费支出及营业及管理费用列支是否合规,工资、福利费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预提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大额“会议费”、“维修费”、“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支”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虚列、利用假发票套取费用等问题;社保经费的计提、解缴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提前、延迟确认费用等问题。
  六是利润核算情况是否真实。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利润(或亏损)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情况是否真实;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情况是否均已记录在相关账户并反映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亏损)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情况是否均已被准确地登记、汇总并如实反映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是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会计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稽核制度。
  八是会计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从业资格。
  九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档案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其他。可能对被查机构财务、会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存在潜在风险的经营、管理等事项。
  四、检查工作组织
  本次联合检查,由省财政厅和四川银监局统一组织领导,各地财政局和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具体实施。在工作期间,省财政厅和四川银监局将联合对部分检查点进行巡查和督导。
  (一)检查组组成。财政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牵头和组织工作,银监部门积极配合。检查组成员由各地财政局金融、财监、会计(各科股至少1人)和银监分局(3人或3人以上)抽调人员组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外聘1名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组。
  (二)时间安排。检查时间安排2010年6月20日至8月20日。各检查组根据实际自行决定具体检查时间。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三)检查流程。按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流程实施检查。
  (四)检查报告。各检查组要认真撰写检查报告,准确填制相关附表,并撰写案例。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及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监管意见和政策建议等内容,典型案例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风险情况、处理结果、整改意见等要素。相关检查报告、报表及案例应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
  (五)处理处罚。各检查组在检查中如发现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检查流程及时取证、准确定性,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由各地财政、银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备案。
  五、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6、《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7、《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8、《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1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1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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