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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10]1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6
实施时间: 2010-7-6
失效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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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用于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专款专用。资金必须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开支。
  二、 保障重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年度重点项目。
  三、 示范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好、成效显著的地区。
  四、 倾斜基层。资金向基层倾斜,适当照顾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财政困难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管理和使用治理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治理资金的具体来源:
  一、中央有关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力;
  三、其他相关资金。
  第六条 年度治理资金总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级财力情况提出安排建议,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代会批准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治理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设计、实用技术研究;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建设;
  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治理资金使用方式:
  对省级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按核定的预算给予补助。
  对市(州)、县(市、区)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综合治理配套设备设施、示范项目等,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对跨年度项目原则实行分年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省级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经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提出项目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预算和编制依据;
  三、合同单位落实情况;
  四、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综合治理配套设备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项目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情况;
  三、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预算及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治理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的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治理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
  第十三条 治理资金一经审批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治理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治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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