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7]15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6-6-6
实施时间: 2006-6-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和规范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注重实效、公正透明、不重复安排、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重点围绕省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所制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余热余能综合利用等指标的完成,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烟草加工及配套、能源、制药、有色金属、钢铁、建材、化工、机械制造、造纸及农特产品加工业等10大重点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源综合开发类:引进和推广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工艺进行完善,提高综合回收率,延长矿山寿命;推进尾矿、共伴生矿和废石的综合利用,实现矿业的优化与升级。
  (二)资源节约消耗类:工业节能项目改造,特别是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能耗行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节约原材料的重大示范项目。开发研制适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照明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变频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等节约降耗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类:工业废水(液)、废气和废渣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四)重大工业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产业链延长和链接技术、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其它列入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省人民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2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本省工业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项目研究,以及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重要标准的制定、重大课题研究和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研究,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位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给予适当资助,但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九条 对申报的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在建或者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省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但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的;
  (四)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根据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工业循环经济工作实际进展,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并下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各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三)项目单位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四)申请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登记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六)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申请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资金的,还需提交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共同上报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州、市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统一汇总和审核后,选定重点项目,共同上报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 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助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比较分析等情况。
  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视当地财力情况,建立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 川财建[2010]80 2010/7/1
辽宁省财政厅外经贸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 辽财流[2011]70 2011/9/2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1/4/16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川财外[2009]20 2009/9/22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 粤财工[2009]11 2009/4/21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财农[2013]1号 2013/2/1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 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财办金[2020]13 2020/3/2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印发辽河保护区 辽财农[2014]27 2014/5/22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2年度食 云财企[2011]51 2011/12/2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 200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