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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11]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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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合伙人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第三条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照设立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起人;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
  4、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连续2年行政年检合格;
  6、最近连续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事务所章程(草案);
  3、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6、出资证明;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10、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
  1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
  12、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2、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书;
  3、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6、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8、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
  9、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
  10、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1、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批文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事务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支出明细表》;
  (5)近两年县以上行政监管部门执业鉴定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税务师事务所需提交设立分所的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附件三);
  (2)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和拟任分所的负责人的决定;
  (3)拟任分所负责人的简历;
  (4)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师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或《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提报人员签字。区县级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核实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在四个工作日内报市国税局或地税局。
  (二)各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收到区县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报送的资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深入实地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的,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连同有关材料,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对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审批资料的备份及存档。申报审批资料一式四份,其中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税务师事务所留存一份。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资料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将资料退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在本市内(地级市)设立分所的,应将提报材料报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进行审核,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地级市)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提报的事务所本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拟设分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核无误后,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将事务所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所有材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的,要将提报材料按照监管权限,由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再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报设立分所材料。
  山东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省内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地省级税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所需提报材料报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请拟设分所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文书、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制,市国税局或地税局保管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到批文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国税局或地税局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附件四);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附件五),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附件六);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规范执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冠名规定以及章程(草案)、合伙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载明事项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包含的内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9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行政监管,在一年内实行跟踪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其资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9]93号)和《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发[2007]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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